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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63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A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书 记 员 陆维溪
人民陪审员 俞栋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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