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闸行初字第165号 (4)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核发号牌为沪x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备注栏签注“强制报废期止:2023—06—12”)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寅颖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