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闸行初字第171号


  原告沈A,……  

委托代理人沈B(原告之子),……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第三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第三人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某,……

  原告沈A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2012年11月7日受理后,于11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某中心(下简称某中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某公司、某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A以及委托代理人沈B,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某,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1、沈A(含共同居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Z路A弄B号前后楼、下扶梯小间、三层阁(下统称被拆房屋),迁至奉贤区H路A弄B号C室、奉贤区H路A弄B号D室;2、沈A应在某公司、某中心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某公司、某中心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52757.3元(下币种相同);3、某公司、某中心应根据沪价商[2002]10号文有关规定向沈A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及经核定认可的未见证面积残值补贴每平方米500元。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上述文书和两份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的送达回证,证明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于2012年8月13日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向原告户留置送达了相关文书。
  2、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18日组织拆迁双方协调,双方协商未果。
  3、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书留置送达于原告。
  4、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五份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被拆房屋在拆迁许可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5、关于同意变更“浙江北路公共绿地A块”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证明自2010年4月23日,拆迁实施单位由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
  6、摘录山西物业房产资料,证明被拆房屋承租人为原告,承租部位前后楼、下扶梯小间、三层阁,合计居住面积34.40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52.98平方米。
  7、摘录北站派出所户籍资料,证明被拆房屋在册户籍一户三人,即户主沈A、妻子潜某、儿子沈B。原在册户籍李某于2009年10月27日报死亡,计入安置。
  8、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以2010年4月23日为评估时点,被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200元,评估报告留置送达于原告。
  9、四份谈话记录,证明拆迁双方就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10、两份试看房屋单,证明某公司、某中心向原告提供两处安置房源供其选择。
  11、商品房购房协议书附清单、两份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两份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安置房屋产权已转移登记至某中心名下,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以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
  原告沈A诉称,原告是被拆房屋的居民,拆迁基地的征收程序不合法,法定签约期内签约数未达三分之二,应暂停征收,基地未让居民公开投票选择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工作人员也未上门评估,原告从未收到过评估报告,被告作出的裁决与政策相违背,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原告沈A在起诉时和审理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租用公房凭证,证明被拆房屋租赁部位、居住面积。
  2、浙江北路公共绿地A块(主体部分)项目动拆迁政策宣传资料、浙江北路公共绿地A块(主体部分)旧区改造项目政策方案解答,证明被拆房屋所在基地适用两轮征询制度,三个月内签约率未达到三分之二。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