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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71号 (3)
  驳回原告沈A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书 记 员 陆维溪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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