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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79号 (3)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其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述称,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
    经质证,原告沈A对被告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4、11均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争房屋居住面积不是21.3平方米,应当为39平方米;对证据3表示收到,因对评估单价不认可,原告向基地经办人提交复核评估和实地查勘的申请,对方逾期没有安排。原告根据基地公示的评估鉴定机构的联系方式去联系申请鉴定事宜,发现联系电话是空号,评估鉴定机构不在公示的地址办公。认为评估机构未实地查勘和公示复核评估流程,不符合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谈话记录的内容都是虚假的;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与原告实际收到的两张看房单在时间记载上不一致;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由此可以证明拆迁基地是2010年启动的新基地,应当适用两轮征询的拆迁新政;对证据8中明城路某弄7号801室的房屋产权证无异议,对民乐路某弄66号702室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房地产权证记载第三人闸北土发中心的所有权始于2012年11月21日,但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从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所得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显示,民乐路某弄66号702室房屋权利人为案外人上海碧橙房地产有限公司,由此证明民乐路某弄66号702室的房屋产权证是虚假的;对证据9表示收到,真实性无异议,从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中援引的沪府发[2009]4号文,沪建交联[2009]319号文,沪房管拆[2009]88号文可以证明基地适用两轮征询的拆迁新政。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中记载原告户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六类地区可得建筑面积102平方米,少于根据基地政策原告户5人可得110平方米的托底面积;对证据10中部分内容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承认原告出席了调解会。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根据基地发放的动迁宣传资料,系争房屋所在拆迁基地应适用沪府发[2009]4号文、沪府发[2010]5号文等两轮征询的拆迁新政,而不适用《实施细则》等已被废止的法律规范。
    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依据均无异议。
    原告沈A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浙江北路公共绿地A块(主体部分)项目动拆迁政策宣传资料及政策方案解答,证明系争房屋所在拆迁基地适用两轮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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