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178号
原告何A……
委托代理人何B(何A之弟)……
原告何B……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1051号。
委托代理人戎某,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655弄1号。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律师。
原告何A、何B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11月14日受理后,于11月1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因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两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A的委托代理人暨原告何B、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戎某,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9月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何B(户)、何A(户)(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天潼路某弄107支弄9号(部位:前楼、三层阁、后客堂阁、晒搭)(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迁至民乐路某弄56号1002室、民乐路某弄66号1404室、民乐路某弄66号1504室;2、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312836元;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7)第某号]、关于核发项目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四份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系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拆迁许可期限内作出裁决;
2、租用公房凭证,证明系争房屋为公房,类型为旧里,原承租人为何C(1993年10月16日报死亡),租赁部位为前楼、三层阁、后客堂阁、晒搭,合计居住面积31.3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合计48.2平方米;
3、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10年4月23日为估价时点,评估确定系争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7840元,该估价分户报告单于2010年5月31日留置送达原告户;
4、动迁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和户口簿各两份,证明系争房屋内有户籍2本,在册人口7人,分别为户主一何B、妻朱某某、子何D,户主二何A、夫季A、子季B、孙女季C,核定该7人为安置人口;
5、旧区改造项目住房保障托底认定报告,证明经相关认定小组核定,两原告户托底保障人口为何B、朱某某、何C、何A、季A、季B、季C等7人,保障面积(异地安置)为每人22平方米,两原告户应安置面积为154平方米;
6、两份看房单存根,证明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提供两处房屋供两原告户试看,两张看房单留置送达两原告户;
7、八份动拆迁谈话记录,证明拆迁实施单位与两原告户就拆迁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8、关于同意变更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及三份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证明拆迁实施单位由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以2010年4月23日基地重新启动日作为被拆房屋及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
9、三份安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商品房购房协议书,证明安置房屋民乐路某弄56号1002室、民乐路某弄66号1404室、民乐路某弄66号1504室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两第三人有权用于安置两原告户;
10、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两份会议通知、三份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两第三人于2012年8月21日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同日受理后,于次日向两原告户留置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
11、调解笔录,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召集两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调解,两原告何A、何B均出席调解会,但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2、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在两原告与第三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于2012年9月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并于同月6日留置送达两原告户。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及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2004]286号文、[2005]260号文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