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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82号 (2)
  2、调查笔录(2份)、第二次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证明原告缺席被告于2012年2月28日组织的第一次调解会,被告第二次通知原告参加2012年3月2日的调解会,原告再次缺席。
  3、关于调整吴某(户)裁决房源的申请、拆迁安置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2份)、送达回证,证明在被告的裁决审查过程中,第三人于2012年3月5日向被告申请调整安置房屋为泗凤公路B弄20号102、103室。
  4、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A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公示照片(4张)、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裁决,并于次日在基地公示栏张贴。
  5、关于调整吴某(户)裁决房源的申请、拆迁安置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2份)、闸房拆字(2012)第12号房屋拆迁裁决撤销通知书(存根)、送达回证(2份),证明被告作出裁决后,因第三人申请将安置房屋调整为泗凤公路B弄20号101室、301室(以2007年9月30日评估时点进行评估,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68元、4682元),被告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撤销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A号裁决的通知,并于同年5月3日将前述材料送达原告户。
  6、闸房管拆重裁字(2012)第A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安置房屋调整后,被告于2012年5月8日就原告户重新作出裁决,并于同月11日向原告户留置送达。
  7、闸房管拆许字(2007)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许可证通知(6份),证明原告承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告在有效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8、租用公房凭证,证明某路房屋由原告承租,使用面积共20.2平方米。
  9、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收条,证明某路房屋以2007年9月30日为评估时点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814元,该报告由拆迁实施单位向原告户送达,由原告女儿宋乙签收。
  10、户口簿,证明某路房屋户籍在册1户4人,户主为原告、子宋甲、女宋乙、外孙子李某。
  11、试看房屋回单(2份),证明在拆迁协商过程中,第三人提供原告户两处安置房供选择试看,看房单留置送达于原告户。
  12、动迁谈话记录(4份),证明拆迁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多次协商无果。
  13、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房源供应联系单、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房源调剂联系单、安置房源清单、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证明被诉裁决载明的安置房屋是配套商品房,第三人的拆迁实施单位有权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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