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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82号 (6)
二、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自愿向原告吴某支付临时建筑及阁楼残值补偿费1446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8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剑晖
书 记 员 陆维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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