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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96号 (2)
  5、动迁谈话记录(4份),证明第三人与原告户就拆迁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6、试看房屋回单存根(2份),证明第三人曾提供两处安置房屋供原告选择;
  7、安置房源房地产权证,证明被诉拆迁裁决中载明的安置房源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8、安置房源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经评估,安置房源的评估单价均为7434元/平方米,该估价报告单已送达原告;
  9、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第三人于2012年8月5日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于次日受理后将有关材料及会议通知送达原告户;
  10、调解笔录,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10日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出席,但调解未果;
  11、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裁决并将该裁决书送达原告户。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2004]286号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
  原告谈A诉称,原告是住上海市闸北区天潼路某弄71号下前厢(以下简称系争房)的居民。2010年北站街道及动迁公司向居民宣布系争房所在动迁基地(以下简称系争基地)实行动迁新政,采用事前征询制度,在旧区改造前开展两轮征询。如签约期满,动迁居民签约户数未达到三分之二,则改造工作暂停。第三人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本次拆迁安置方案作废。现签约率实际未达三分之二,被告不经调研即按照被废止的拆迁安置方案作出强迁原告的裁决,显然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被告所作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轮征询制度属新政,新政适用需取得市房管局的批准。系争基地未获得过批准,故不能适用该政策。据此,被告请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的意见同被告。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的意见为:证据1、2均无异议;证据3中的户口簿及系争房屋户籍情况无异议,托底保障认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有异议,原告未申请过托底保障,也没有收到该认定报告,根据市政府71号令,每个动迁居民应享受22平方米安置房,现基地托底保障政策给予的人均面积低于22平方米,因此原告户不同意按该托底保障政策进行安置;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确已收到,但对其内容有异议,因为该报告记载的评估时点为2010年4月23日,事实上动迁组进驻基地时间是2010年5月27日,评估机构不可能在动迁组还未进驻基地时就进行评估;证据5,动迁组工作人员确与原告商谈过动迁事宜,但是对于该些笔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原告从未要求过桥东两室一厅房屋,只是提出就近安置;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动迁组工作人员送来该看房单时原告拒收,原告认为在未与动迁组协商达成一致前看房没有意义;证据7、8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内容有异议,根据产证,安置房屋竣工日期是在2011年,晚于评估时点2010年4月23日,且拆迁安置应给予居民动迁安置房而非让居民换购商品房;证据9-11真实性均无异议,该些材料原告也都收到,但对其内容均不认可,裁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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