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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行初字第10号
原告盛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
被告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某县某乡某地。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乡长。
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盛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沙卫国
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
人民陪审员 龚学德
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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