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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沈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沈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沙卫国
书 记 员 王军涛
人民陪审员 宋藕琴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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