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二中行初字第54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原告赵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编号为sq20XXXX14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在开庭前,依法将被告提交的上述材料送达了原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政府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编号为sq20XXXX14的告知书,告知原告赵某某,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要求获取的“1、具有公开适用于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的查询申请表这一职责权限的行政机关(机构)名称、职能、办事程序。2、具有公开适用于查询对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依《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作出处理信息的查询申请表这一职责权限的行政机关(机构)名称、职能、办事程序。3、具有公开适用于查询对信访人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不予受理告知的查询申请表这一职责权限的行政机关(机构)名称、职能、办事程序。4、适用查询‘对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的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的申请表。5、具有公开适用于‘对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查询结果’再查询申请表这一职责权限的行政机关(机构)名称、职能、办事程序。6、适用于查询《不予受理告知单》送达凭证的《查询申请表》。7、适用于查询《受理告知单》送达凭证的《查询申请表》。8、对联系地为本市大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王珠兰2010年12月4日挂号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人民来信,请求公开:具有证明对该信的《受理告知单》已送达信访人的凭证材料这一职责权限的行政机关(机构)名称、职能、办事程序。9、对联系地为本市大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王珠兰2010年12月4日挂号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人民来信,请求公开:具有证明已在法定期限内将对该信的《不予受理告知单》送达信访人的凭证材料这一职责权限的行政机关(机构)名称、职能、办事程序。10、适用于查询‘对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及该办主要领导提出的信访,具有向信访人出具《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规定的《受理告知单》这一职权、职责权限的行政机关’”,请按照《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以及《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等规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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