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韩A。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樊A。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陈A。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殷A。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陈B。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上诉人韩A、樊A、陈A、殷A、陈B、傅某某、钟某某、贝某某、蔡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韩A、樊A、陈A、殷A、陈B、傅某某、钟某某、贝某某、蔡某某于2012年9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静安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一、您局此次委托检测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您局的针对本次检测事由的,应由您局进行委托检测的文件。二、您局委托市检测站的委托书,付费情况,委托内容以及涉及的资料。”同月12日,静安房管局出具收件回执,并于同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补正:第1项申请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第2项申请明确“涉及的资料”具体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韩A等人于同月14日对其申请内容进行补正,明确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是静安房管局委托检测的委托手续,包括委托合同、向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房屋质量检测站(下称检测站)提交的要求检测该房屋的原图纸和技术数据资料、付费情况,以及静安房管局委托和验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及名称。2012年10月8日,静安房管局书面告知韩A等人,因故无法按期答复,对其申请将延期至11月2日前作出答复。2012年10月30日,静安房管局作出编号为静房管信受[2012]N0014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为:本机关于2012年9月11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1、您局此次委托检测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您局的针对本次检测事由的,应由您局进行委托检测的文件;2、您局委托检测站的委托书,付费情况,委托内容以及涉及的资料的申请。本机关于2012年9月17日收到了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补正。补正中,对于第1项,申请人仍未明确特定的政府信息;对于第2项申请,明确要求获取关于沪房鉴(009)证字第2011-JAC-008号、沪房鉴(009)证字第2012-JAC-004号、沪房鉴(009)证字第2012-JAC-005号的委托合同、向该站提交的要求检测该房屋的原图纸和技术数据资料、付费情况。经查,第1项申请,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第2项申请,我局向检测站提交的原图纸,属于公开范围,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答复,以纸质形式予以提供。我局与检测站之间委托合同、技术数据资料、付费情况,本机关不存在您要求获取的上述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答复。韩A等人不服,起诉要求撤销静房管信受[2012]N0014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判令静安房管局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