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丙。
  委托代理人张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乙。
  原审第三人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忻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张丙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丙的委托代理人张甲,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北宝兴路XXX弄XXX号XXX幢北间权利人张丙,房地权证上记载:幢号6、部位北间、建筑面积17.65平方米、类型旧式里弄2、层数1层。2007年2月,爱景公司取得北宝兴路XXX号地块(带拆地块)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09年拆迁实施单位变更为上海中房拆迁有限公司。因爱景公司与张丙户对补偿安置协商不成,爱景公司遂向虹口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虹口房管局于2012年7月4日受理,两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张丙户未出席,双方调解不成,虹口房管局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06号屋拆迁裁决,裁决:张丙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北宝兴路XXX弄XXX号,迁入上大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06.48平方米。房屋总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2,537元,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需补差价136,212.13元,由张丙户支付给爱景公司;爱景公司应支付张丙户违章搭建补贴5,110元,另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北宝兴路XXX号地块(带拆地块)旧区改造拆迁告居民书》(以下简称《告居民书》)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635.4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凭有效票据按实计算。虹口房管局在该裁决中认定,张丙所有的上述房屋经测绘建筑面积63.17平方米,层数3层,根据该户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操作,爱景公司同意增加第二、三层35.3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合计计算建筑面积52.95平方米,搭建面积为10.22平方米。该房屋经上海达亚沪中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单价为建筑面积9,609元/平方米。估价报告于2007年11月21日送达张丙,其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鉴定。根据《细则》及相关规定,该处房屋为同区域C类,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6,222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标准为25%。虹口房管局认定该户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546,324.87元,即[9,609×100%+(6,222×2-9,609)×25%]×52.95,或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根据《告居民书》及公示内容,该户在册户籍1人,认定安置1人。张丙不服,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