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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吉祖祥,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子杰,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沈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天潼路XXX弄XXX号房屋属公房,房屋类型为旧里,租赁人吕某某,居住面积24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36.96平方米。该房屋户籍人口3人,即吕某某、吕甲、马甲。2007年9月28日,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依法取得闸房管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上址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该房屋核定应安置人口为3人。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800元/平方米。评估报告送达给吕某某。根据该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吕某某户可得房屋价值补偿中评估价格为527,788.80元,套型补贴为267,750元,价格补贴为197,920.80元,被拆面积奖为73,920元,合计1,067,379.60元或面积标准调换安置六类地区房屋建筑面积73.92平方米。拆迁中,因拆迁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12年8月29日向闸北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闸北房管局于当日受理后,即向吕某某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及会议通知等。闸北房管局分别于2012年9月1日、9月10日两次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均调解未成,遂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732号房屋拆迁裁决:1、被申请人吕某某(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迁出天潼路XXX弄XXX号(部位:下前厢),迁至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2、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186,152.40元;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本市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88.91平方米,评估单价为7,356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654,022元。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75.41平方米,评估单价为7,95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599,510元。吕某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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