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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6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案中所涉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故应当继续沿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工作管理部门,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因与吕某某户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向闸北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依法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成,闸北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并送达吕某某户,其执法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对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裁决安置房源的权属情况、面积等事实认定清楚,并且对货币补偿金额计算正确。吕某某认为在系争房屋的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上门勘察,评估报告无估价师签字等,因此对评估单价不予认可。后经法院征询吕某某意见,其表示不申请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因该评估报告系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亦经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居委工作人员见证送达,故对吕某某的异议,不予采纳。因该拆迁基地于《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且其不属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沪房管拆(2009)88号文研究确定的试点基地,故吕某某认为该基地应适用“两轮征询制”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闸北房管局所作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732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吕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吕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吕某某上诉称:涉案基地实行“两轮征询制”,但第二轮征询未达到规定的比例,拆迁工作应暂停,被上诉人受理申请并作出裁决错误;评估过程中未上门实地查勘,评估报告造假;被上诉人所作裁决遗漏计算上诉人房屋公用部位的面积,房屋类型认定为旧里错误;谈话记录虚假,裁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涉案基地并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实行“两轮征询制”的试点地块,只是参照了“两轮征询制”的方案;评估报告系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被上诉人在裁决过程中告知了复估鉴定的权利,上诉人均放弃,评估结果真实有效;被上诉人根据租赁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符合相关规定,被拆迁房屋无独立的卫生间、灶间,应为旧里,且评估报告上也有相应的认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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