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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6号 (3)
  原审第三人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涉案地块并非房屋拆迁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实行“两轮征询制”的试点地块,拆迁人只是参照了“两轮征询制”的相关政策,上诉人认为第二轮征询未达到规定的比例应停止拆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向被上诉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受理后组织召开了调解审理会,在调解未成的情形下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类型等事实清楚,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的计算正确。上诉人认为房屋类型非旧里,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房屋评估报告系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上诉人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复估或鉴定,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任夏青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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