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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号 (2)
  原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案所涉拆迁许可证核发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故应当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实施细则》)。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主体资格。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的裁决申请后,向李某某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并召集李某某与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后,闸北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并向李某某有效送达,执法程序合法。在房屋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向李某某户提供两处房源供其选择,符合《拆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拆迁房屋及裁决安置房屋均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且估价报告单均有效送达李某某,闸北房管局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拆迁基地政策裁决补偿安置李某某房屋的价格、建筑面积均满足李某某应得的补偿标准,也符合《拆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李某某要求撤销被诉的房屋拆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不予准许。遂判决:维持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285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该拆迁基地适用两轮征询制,但拆迁人未按两轮征询制操作,被上诉人裁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提供的谈话记录均系伪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人员未实地上门进行评估,上诉人户未收到评估报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错误,拆迁人未进行实地勘测,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认定面积。故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本案所涉拆迁基地于2007年核发拆迁许可证,之后也未被批准作为新政试行基地,不适用两轮征询制,仍应适用《拆迁实施细则》的拆迁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谈话记录真实、合法,且均有居委会干部的见证签名。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是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并已送达上诉人户。被拆迁房屋系公房应以公房租赁凭证记载面积核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无需实地测量。根据上诉人户公房租赁凭证记载,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为41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应为63.14平方米。综上,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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