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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0号 (2)
  上诉人朱某上诉称,其申请所涉及的项目不需要经过市发改委的同意,沪发改城(2006)326号不是立项批准文件。被上诉人所作答复规避了其应当承担的信息公开职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上诉人闸北发改委辩称,本案涉及的项目系市发改委批准的立项项目,其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闸北发改委依法具有作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权。上诉人申请公开苏州河沿岸地区2号、4号街坊“土地储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被上诉人经审查,确认该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系市发改委作出的沪发改城(2006)326号《关于苏州河沿岸地区2号、4号街坊地块土地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上诉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该委职责权限范围,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沈莉萍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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