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乙。
  委托代理人俞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宓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圣和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上诉人俞乙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俞乙的委托代理人俞甲,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宓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圣和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和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本市闸北区塘沽路XXX号XXX室房屋系俞乙承租的公房。经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鉴定,房屋类型为花园住宅,居住面积62.9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115.11平方米。该房屋登记在册户籍1户2人,即户主俞乙、妻陈A。2003年10月30日,圣和圣公司依法取得拆许字(2003)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上址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拆迁许可期限延长至2012年10月31日。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2011年10月10日为评估时点对被拆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27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该评估报告送达俞乙。被拆房屋属闸北区A级地区,最低补偿单价为9,1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系数为30%(价格补贴低于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俞乙户可得货币补偿款3,639,594.02元。房屋拆迁中,因俞乙与圣和圣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圣和圣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闸北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并提供三套安置房屋:本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9.34平方米,评估单价13,380元/平方米,价值1,195,369.20元)、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9.47平方米,评估单价13,930元/平方米,价值1,246,317.10元)、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9.47平方米,评估单价14,030元/平方米,价值1,255,264.10元),合计建筑面积268.28平方米,合计总价值3,696,950.40元,免收俞乙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闸北房管局于当日受理后,即向俞乙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等。同年6月27日,俞乙赴闸北房管局参与协调,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7月5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396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文如下:1、俞乙(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迁出塘沽路XXX号XXX室,迁至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2、圣和圣公司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闸北房管局于次日向俞乙送达该拆迁裁决。俞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闸府复决字(2012)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俞乙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