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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72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工作管理部门,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圣和圣公司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向闸北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闸北房管局依法受理后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未果,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并依法送达俞乙,其执法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事实认定方面,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对涉案房屋的性质、在册户籍情况以及裁决安置房的权属情况、面积等事实核定清楚,各方当事人亦均无异议;闸北房管局依据房屋租赁凭证的记载计算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据此对相关安置补偿金额进行计算,而俞乙就被拆房屋租赁凭证记载面积小于实际房屋面积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拆房屋的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其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对被拆房屋的单价具有证明效力。审理中,经法院释明,俞乙亦未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俞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俞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俞乙上诉称,原审第三人圣和圣公司的拆迁违反宪法,侵犯上诉人的物权。被上诉人认定被拆房屋的面积错误,遗漏了5平方米的居住面积。被拆房屋的评估单位未经上诉人选择并确定,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过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其依据拆许字(2003)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被拆房屋属于合法拆迁范围,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认定上诉人户的居住面积并计算建筑面积,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在原审中对评估报告未申请专家鉴定,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根据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受理并作出裁决合法。被上诉人作出的裁决依据的相关材料均合法有效,裁决程序和内容并无不当。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圣和圣公司述称,同意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的意见。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拆许字(2003)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存根、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批复、租用公房凭证、上海申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塘沽路XXX号各单元居住面积清册、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户口簿、动拆迁谈话记录、试看房屋通知单(留底)及送达回证、安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估价分户报告、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答复意见、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39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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