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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美俊,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宋乙。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南模研究所)因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模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美俊、宋甲,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杨浦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宋乙、孙建平,原审第三人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荆一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南模研究所于1993年12月获得企业注册。2012年2月6日,申权公司受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公安分局)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杨浦公安分局基层单位业务用房室内射击场建设项目代理招标,于2012年3月2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后因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致废标。2012年3月13日,申权公司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具有建筑业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公告还明确了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报名时间(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3月21日)、地点等。2012年3月16日,杨浦公安分局通知申权公司,要求其通知各投标供应商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并委托申权公司对供应商的资料进行审查。3月19日,申权公司通知南模研究所于3月21日下午16:00前递交单位在近三年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未能提交或提交材料不全,将视为不符合“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南模研究所收到通知后未书面提出质疑。2012年3月22日,申权公司为考虑给予供应商更充分的补正材料时间,将报名时间延长至2012年3月30日。南模研究所在供应商报名登记期间向申权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的证明文件。在补正期间,南模研究所提交了银行扣款凭证16张(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2月7日、12月28日、2012年3月2日的大病医疗救助、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养老、工伤保险基金5张;2011年12月28日、2012年2月6日的国有企业增值税2张;2011年10月25日、12月28日、2012年2月6日的其他印花税3张;2011年12月28日、2012年2月6日的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2张;2011年12月7日、12月28日、2012年2月6日、3月2日的个人所得税4张)、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未发现欠税以及违法违章记录的证明函;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出具的2012年1月前未有社会保险费欠缴记录的证明函等。2012年3月30日,申权公司向南模研究所发出通知,认为南模研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本次项目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必备的条件,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活动。当日,南模研究所向申权公司发出质疑书,并要求回复。同年4月9日,申权公司对质疑回复认为:根据南模研究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南模研究所登记注册时间为1993年12月25日,且无注销、吊销信息;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出具的是无欠缴证明,不是缴费记录;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2011年7月20日以前的缴纳记录。因南模研究所未能提供符合最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法定资料,不符合本次项目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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