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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8号 (2)
  南模研究所对申权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服,于2012年4月15日向杨浦财政局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杨浦财政局于4月20日退回并告知修改后重新提交。同年4月25日,南模研究所重新提交了对申权公司的投诉书,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人申权公司回复认为南模研究所不符合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回复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对被投诉人申权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2、被投诉人申权公司要求投诉人南模研究所提供最近三年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诉人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侵犯了投诉人的公平竞争权。随投诉书附件:关于南模研究所《质疑书》回复,招标公告,第二次招标公告,《质疑书》,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银行扣款专用凭证,南模研究所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和社会保障证。杨浦财政局经审查,当日予以受理。4月27日,杨浦财政局将投诉书副本发送申权公司,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12年5月4日,申权公司向杨浦财政局提交了“关于‘杨浦公安分局基层单位业务用房室内射击场建设’(采购编号:SQ12XXX)项目情况说明”及采购招标公告的相关资料、南模研究所的报名材料、补正材料、申权公司对南模研究所的企业信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情况。杨浦财政局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核实。2012年6月1日,杨浦财政局作出杨财发[2012]43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被投诉人申权公司要求采购项目报名供应商应提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于1993年依法登记注册,企业成立后就应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承担申报、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投诉人具有提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条件。投诉人在报名登记期间提供的缴纳凭证和有关单位证明,未能满足申权公司补正资料通知函中“提供近三年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因上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杨浦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南模研究所的投诉。南模研究所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杨浦财政局作出的上述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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