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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8号 (3)
  原审法院另查明:杨浦公安分局基层单位业务用房室内射击场建设项目的第二次招标亦因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原审法院认为:杨浦财政局作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属于其处理决定的,有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杨浦财政局2012年4月25日收到南模研究所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权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规定。杨浦财政局受理后,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材料,书面审查了招标公告、采购商给申权公司的通知、申权公司给供应商的通知函等证据。杨浦财政局认定申权公司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杨浦财政局确认申权公司以南模研究所于1993年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提供良好记录的条件,其在报名登记期间提供的材料未能满足“提供近三年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的理由成立。杨浦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该规定虽没有明确供应商提供良好记录的证明方式及记录所涉及的时间要求。申权公司根据采购人的通知,在采购人明确由其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情况下,通知提供近三年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未超越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该条法规没有规定供应商有关资格证明的获取方式及采购人审查供应商资格的程序。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是企业登记注册后的法定义务,履行义务的良好记录也是采购商审查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依据。南模研究所提供的缴纳税收、社会保障相关凭证未满足三年,杨浦财政局认定南模研究所不符合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杨浦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南模研究所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南模研究所要求撤销该决定,缺乏依据。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南模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南模研究所不服,上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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