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99号 (2)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辩称:被上诉人经查找搜索,未发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诉人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所涉的时间段内,不存在相关的房屋产权变更信息。被上诉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明确,通知上诉人予以补正。经上诉人补正后,被上诉人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经查找,未发现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在此情形下答复上诉人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处存在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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