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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第三人乙公司。
上诉人A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行初字第2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因“外高桥东沟楔形绿地D-1地块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于2006年8月1日取得浦建委房拆许字(2006)第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至2013年1月31日止。本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桥某队某号、某号房屋的土地使用者为A,该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因与A(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乙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向甲单位(以下简称:甲单位)申请裁决。甲单位于同日受理后,两次组织乙公司和A(户)进行调解,A均未出席。后甲单位上门调解,拆迁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2012年5月22日,甲单位作出浦建委房裁[2012]03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拆迁裁决),认定:A(户)的私房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桥某号、某号,在浦东新区D类区域(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文件持有人A。房屋类型自建,结构砖混,乙公司核定A(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217.07平方米,其中117.07平方米按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人民币379元/平方米,100平方米按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403元/平方米,未达建房标准建筑面积22.93平方米。该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50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由于A(户)拒绝房屋评估,故评估公司对该户房屋进行了参照评估,房屋的装修补偿费和附属设施费等另行按规定评估后补偿。
在拆迁公告后,由于A(户)不配合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估价无法正常进行,估价机构对该户的房屋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了估价。乙公司向A(户)发送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和安置房《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估价分户报告单》,该户在估价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估和鉴定。在协商过程中,A(户)口头选择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安置方式。乙公司核定A(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217.07平方米,未达建房标准建筑面积为22.93平方米,合计房屋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564,669.53元,即:(379+1,500+500)×117.07+(403+1,500+500)×100+(1,500+500)×22.93,房屋装修费和附属设施补偿等待勘查评估后按规定给予补偿,并按规定支付给A(户)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同时,乙公司提供本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某等处房源供A(户)选择,但该户对乙公司提供的安置方案不予接受,提出原拆原建的要求,乙公司不能满足,致使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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