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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357号 (4)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系为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而制定,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适用该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上诉人A认为拆迁其房屋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于法无据。被上诉人甲单位裁决的安置房系经批准的、产权清晰的、符合居住条件的安置房源,且符合补偿安置标准,故上诉人认为补偿不合理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因上诉人不予配合,故被上诉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参照评估,评估后将估价分户报告单送达上诉人(户),因上诉人未申请复估和鉴定,故被上诉人以评估结果为根据作出拆迁裁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对评估过程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另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及附图的记载,上诉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提出的异议不属本案对拆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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