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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359号 (4)
同时,《检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税务部门收到检举事项,应分类处理,于法定期间作出答复。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举报后予以立案,经调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上诉人,行政程序符合《检举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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