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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4号
原告A、B诉被告甲单位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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