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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3号 (4)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维持甲单位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浦建委房裁[2012]051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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