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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诉讼代表人A。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上诉人诉讼代表人B。
上诉人(原审原告)C。
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原审原告)E。
上诉人(原审原告)F。
上诉人(原审原告)G。
上诉人(原审原告)H。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B、C、D、E、F、G、H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B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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