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7号 (2)
至于上诉人对上述处理不服,不断信访,重新报案,要求追究B的刑事责任。丁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已经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仍坚持要求追究B的刑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畴,上诉人以此为由认为被上诉人有意偏袒、行政不作为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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