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16)
2.安装“腾讯QQ2010”软件、“360安全卫士”软件,在网址为http://news.Baike.360.cn/fw/bbs/3237987.html?recommend=1的网页登载的来源于《360安全中心》、发布于2010年10月27日的《360为保护用户隐私 遭腾讯打击报复》的文章称: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和微软的ProcessMonitor,我们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QQ“安全模块”主要不是用于查杀木马,而是以内置近700款软件的“超级黑名单”方式,非法扫描和获取竞争产品的各种信息,形成对竞争对手的精确打击。实际上,腾讯是中国互联网业不正当竞争的鼻祖。
3.下载运行“腾讯QQ2010”、“360扣扣保镖”软件,在网址为http://360.cn/koukoubaobiao/index.html的网页登载的“360扣扣保镖简介”称:360“扣扣保镖”提供了“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的功能,这是对360隐私保护器功能的进一步完善,用户开启这个隐私保护功能后,就能自动阻止QQ聊天程序对电脑硬盘隐私文件的强制扫描查看。“扣扣保镖”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给QQ加速,通过提供灵活的禁用和开启QQ各种插件的功能,可以让QQ启动程序变小,让QQ聊天加速。
4.在网址为http://www.baidu.com的“百度网”首页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360宣布扣扣保镖72小时内用户量突破千万”,并进入相关页面,有一篇来源于2010年11月1日《360安全中心》的“360宣布扣扣保镖72小时内用户量突破千万”的文章称:11月1日消息,360安全中心今日发布消息称,刚刚推出72小时的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量突破千万。
5.在网址为http://www.360.cn的“360安全中心”网站首页页面,在360论坛中的360安全卫士版块中输入搜索关键词“高级工具 扣扣保镖”,输入完毕后再点击“帖子搜索”按键,进入“360论坛搜索结果页”相关页面,其中反映了360安全卫士软件中嵌入了扣扣保镖软件。
6.网址为http://bbs.360.cn/3229787/39931625.html?page=、http://news.hsw.cn/system/2010/11/02/050669636.shtml、http://news.cnfol.com/10102/101,1587,8719193,00.shtml、http://economy.southcn.com/e/2010-11/02/content_17234082.htm的网页页面显示360安全卫士软件中嵌入了扣扣保镖软件。
7.在网址为http://www.360.cn/的“360安全中心”网站首页页面,点击“360安全卫士”,进入“360安全卫士”页面,在本台计算机中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弹出“360安全卫士”对话框,内容主要是: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涉嫌偷窥用户隐私后,腾讯谎称QQ是用“安全模块”进行安全扫描,同时用假新闻和多次QQ全网弹窗打击报复360。360为此公布最新证据:QQ所谓“安全模块”只是一个借口,实则是按“超级黑名单”方式,偷偷扫描用户硬盘,监控竞争对手,进而获取巨额利益。在“话题搜索 新浪微博”页面,进入“cola_park的微博 新浪微博”页面。其中cola_park评论:在我拒绝了2次之后,360还是坚持不懈的弹窗推荐扣扣保镖,而且这介绍,怎么看怎么都像是为了腾讯好。
8.在网址为www.360.cn的网页,显示360安全卫士捆绑360软件管理。
9.在“美股首页_新浪财经_新浪网”页面,点击页面左侧的“奇虎360”,进入相应页面,点击“财务数据”中的“更多>>”,其中记载:奇虎360最新价17.11,涨跌额+0.03,涨跌幅+0.18%。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的问题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指南》)第二条规定,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利用QQ软件及服务进行了限制竞争及捆绑销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前提是准确界定QQ软件及其服务所在的相关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指南》第三条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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