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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18)

3.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即时通讯之间的可替代性。本案中文字即时通讯指一种实时的短信服务,通常具有能够检测到其他用户使用状态的功能。音频即时通讯指全部或部分的依靠互联网协议进行语音服务传输的网络语音通话服务。视频即时通讯指通过互联网使用户至少能从两个或是更多的地方交互使用双向的同步视频和语音传输的传讯服务。RBB公司《关于奇虎360与腾讯反垄断纠纷的经济分析报告》认为,三者的唯一区别在于通讯媒介,而共同特征则是在线状态通告、小群体用户沟通、即时和跨平台交流,三种服务往往可通过一个单一的集成前端来供给。故缺少前述任何一种功能的产品很难被多数消费者视为好的替代品,三种产品可能构成一个单独的、重叠的相关市场,且该市场仅可能是综合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之外的市场,因为消费者只会用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替代单一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而非相反。

本院认为考虑到需求替代,消费者能够轻易、立刻、免费的在文字、音频和视频即时通讯三种服务间转换;从供给替代出发,大部分服务商都能够同时提供该三种功能的服务。故不应当依据功能来区分文字即时通讯、语音和视频通话,从而将该三种产品和服务分别视为独立的通讯服务,而应当把它们作为更广阔市场的一部分;它们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把即时通讯市场分成更小的在功能上又没有重叠的市场是非常困难的。同时,本案证据显示消费者对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具有很高的价格敏感度,不愿意为使用即时通讯的基础服务支出任何费用,如果被告持久地(假定为1年)从零价格改为小幅度收费的话,本院有理由相信需求者完全有可能转而选择免费的文字即时通讯、音频或者视频通话中的任何一种服务,从而使被告的收费行为无利可图。原告的专家辅助人关于消费者只会用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替代单一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而非相反的主张,仅仅考虑了功能差异的因素而没有充分考虑互联网免费服务的现状,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的即时通讯之间具有紧密的可替代性,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

4.关于QQ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之间的可替代性。

(1)从功能用途上来看,微博、SNS社交网站等产品均提供网页形式的即时通讯服务和单独的即时通讯软件服务。原告的专家辅助人认为微博和SNS社交网站提供的网页形式的即时通讯服务和单独的即时通讯产品服务与QQ之间构成很强的竞争关系和产品需求替代关系,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当微博和SNS社交网站提供网页形式的即时通讯产品服务,即将即时通讯产品作为其核心产品的一部分时,QQ与微博、SNS社交网站服务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的问题,在本案中争议较大。被告的专家辅助人认为,即时通讯产品与社交网站的关键区别是后者主要针对大量用户之间的群体交流,对即时的功能要求偏低,前者则专注于为相对少的用户群提供即时交流;从2009年第1周至2011年最后一周整个时间段的每周有效使用时间数据来看,两种产品每周有效使用时间的相关系数为0.098,接近于零,每月有效时间所测算的相关系数更低为-0.0248,故社交网站软件在中国被使用的方式不同于即时通讯软件,可能不是一个有效的替代品。本院认为首先RBB公司作出上述结论所依据的数据中缺乏微博产品的数据,而本案证据显示正是在这个时间段内新浪、腾讯和搜狐等微博产品兴起并迅速发展,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微博产品市场份额的迅速扩大对社交网站的每周或每月的有效使用时间会产生较大影响,从而最终影响社交网站与即时通讯产品的相关性分析。其次,从功能和用途来看,当微博将即时通讯产品作为其核心产品的一部分时,微博和QQ都具有传递信息的即时性和信息载体的多样性,均可实现少部分群体之间的点对点私密的即时通讯,微博的微群和QQ群均可进行2人以上即时互动。而SNS社交网站所具有的即时通讯工具服务于其社交功能,SNS和QQ都具有社交属性,两者所具有的关系链均系锁定用户的重要手段,两者之间也具有紧密的替代性。CNNIC在分析即时通讯软件的“替代品威胁”时指出,在人人网、开心网等SNS社交网站添加了即时通讯服务,类似视频网站、财经网站等加入了即时通讯服务后,这些产品均对即时通讯软件的使用构成替代威胁。易观国际认为部分用户的微博取代了QQ。原告董事长周鸿祎认为,新浪微博将颠覆腾讯。在微软公司/Skype案件中,在申报方认为文字、语音和视频通常不能被区分成独立的服务,而是越来越多的被作为其他活动如网络社交行为的附属物时,欧盟委员会认为消费者日益需求一种整合了一系列通讯功能的用户体验,社交网站和类似的社交环境如“脸书”(facebook)、Google+阐释了为消费者通讯提供更广阔服务的这种趋势。第三,从价格因素出发考虑,有理由相信如果被告持久地(假定为1年)从零价格改为小幅度收费的话,需求者完全有可能转而选择微博和SNS社交网络服务,从而使被告的收费行为无利可图。第四,原告的专家辅助人认为本案仅需界定在“3Q大战”发生的2010年年末包括即时通讯产品在内的合适的相关市场,而当时的中国即时通讯产品和社交网络、微博之间有很大区别,不属于一个相同的反垄断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本院认为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诉讼中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必须考虑本案商品或者服务所在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一段时间的趋势,总体上应当对那些有可能延续一段时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予以制止,以有效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互联网行业具有网络技术创新能力强、经营模式变化日新月异的显著特点,微博和社交网站从2010年之后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表现出与即时通讯高度融合的经营现状。因此在认定本案相关市场时,仅仅考虑2010年双方纠纷发生时一个较小周期内的情况来分析相关市场状况,并不能起到科学合理的、有效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对于原告专家辅助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纳。综上,QQ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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