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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19)

5.关于传统电话、传真与即时通讯产品服务之间的可替代性。被告认为,即时通讯服务与传统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具有较高替代关系,应纳入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原告则认为即时通讯是完全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其与传统的线下服务具有明显的区别,两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本院认为QQ产品服务本质上依然是一种通讯服务,与传统的电话、手机、短信等通讯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其与传统的电话、手机、短信等通讯服务相比,不仅在技术上存在较大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固定电话、手机及短信均进行收费服务,而即时通讯则进行免费服务,因此QQ与传统的短信、手机通话、固定电话通话之间不存在较为紧密的产品替代关系,相互之间不构成可替代商品。

6.关于QQ软件与电子邮箱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的商品集合。被告认为电子邮箱产品与即时通讯服务之间具有很强的竞争关系和产品需求替代关系。本院认为电子邮箱产品虽然也以网络通讯为核心功能,具备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文件的传输功能,但不具有即时性。虽然目前各电子邮箱服务商大多开发了好友聊天等即时通讯功能并将其内嵌在电子邮箱界面上,但该功能在语音通讯、视频通讯、外挂游戏、截图等功能方面和工具操作的便捷性方面与即时通讯软件还存在巨大差异。好友聊天功能仅仅是电子邮箱通讯功能的一个补充,实际使用率不高,用户一般难以在这两者之间进行直接的需求转换,电子邮箱对QQ等即时通讯产品的替代性较弱。由于功能和用途的差异较大,即使后者开始长期小幅收费,消费者也很难转向选择使用前者,因此电子邮箱与QQ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的商品集合。

7.关于应否将本案相关市场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被告的专家辅助人主张,QQ软件是一款综合性平台产品,除承载即时通讯服务外,还承载增值服务和广告服务,而互联网应用平台的经营者包括原告(互联网安全平台)、被告(即时通讯平台)及业内其他互联网企业如百度(搜索平台)、新浪(新闻门户平台、微博平台)等,所以本案相关市场范围远大于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本院认为首先互联网应用平台经营模式逐渐普及,导致客户资源、点击量和用户停留时间成为互联网竞争的主要焦点。QQ软件具有综合服务平台功能,除即时通讯服务之外还提供诸如广告、资讯、交友、微博等服务,所有服务之间可以相互整合、相互交叉使用。MSN是包含即时通讯功能在内的整合了必应搜索、翻译、邮箱、网购、游戏等一系列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平台。阿里旺旺、飞信等同样也整合包括即时通讯在内的各种互联网应用。CNNIC调查结果显示,超过50.2%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服务软件会登录其他服务。同样,新浪微博利用核心产品微博产生巨大的用户量后,进一步在微博上开放包括即时通讯、广告、游戏、微音乐、微数据等多种应用入口。360浏览器界面同样利用其浏览器所聚集的用户数量提供翻译、游戏、邮件等多项服务入口。人人网除提供社交服务之外,也提供即时通讯、广告等服务。可见,以免费的服务吸引大量用户,再利用巨大的用户资源经营增值业务和广告以实现盈利,然后以增值业务和广告的盈利支撑免费服务的生存和发展,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目前典型的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各服务商之间真正竞争的是客户数量、点击量和客户有效使用时间,因为客户越多,点击量越大,客户的有效使用时间越长,广告和增值业务的盈利将越高。反过来,也只有提供综合性平台服务,才能更好的吸引客户及其有效停留时间,以维持经营的生存和发展。其次,本案证据显示平台之间的竞争已不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是目前互联网企业之间客观存在的竞争状况。如全球搜索引擎服务商Google与全球社交网站服务商Facebook在美国在线广告市场的相互竞争证明了不同服务平台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原告上市招股说明书也宣称其最大的竞争对手就是腾讯公司,双方借助于各自的用户平台在增值服务业务和在线广告业务上开展竞争。原告CEO周鸿祎认为“互联网平台可以是即时通讯,可以是搜索,可以是安全(软件)”。因此,互联网行业发展至今,选择何种免费产品或服务吸引用户只是搭建平台的手段不同,但竞争的实质就是互联网企业相互之间在各自的应用平台上开展增值服务和广告业务的竞争。这也正是原、被告双方虽然各自经营即时通讯和安全杀毒产品,却会爆发“3Q大战”的真正原因所在。虽然在本案中尚不能确定安全软件平台与即时通讯平台之间存在紧密的替代关系,但在界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时,应充分考虑目前互联网行业的产品竞争状况和市场格局。第三,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动态市场,行业内成功的产品、服务及商业模式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市场进入门槛极低,因此除以需求替代来界定相关市场外,亦应从供给替代的因素出发,将其他企业的潜在产能考虑在相关市场范围内。

综合分析以上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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