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2)
原告奇虎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627、01628、01629、01630、02118号《公证书》、北京市通信管理局ICP备案证书、原告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为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和运营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一为QQ软件著作权人,被告二为QQ软件实际控制人,两被告共同运营QQ即时通讯软件。
3.经公证的来源于香港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腾讯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的中文招股说明书、经公证的QQ会员收费信息,证明被告即时通讯的商业模式、即时通讯软件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以及被告在该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4.艾瑞咨询集团出具的《中国即时通讯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0-2011年)》和《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简版(2009-2010年)》、艾瑞公司介绍、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74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占76.2%,保持绝对领先地位;经公证的被告英文招股说明书和被告网站对艾瑞公司报告的引用,证明被告认可第三方艾瑞公司报告的真实性、权威性。
5.CNNIC出具的《中国即时通讯用户调研报告(2009年度)》、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74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即时通讯用户渗透率高达97.4%,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用户渗透率最高只有20%左右。
6.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605号《公证书》、经公证的艾瑞公司2003年即时通讯市场研究报告,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持续的时间较长,截止目前仍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7.经公证的来源于腾讯公司网站主页的腾讯公司2010年财务年报、2011年中期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公司财务报表,证明即时通讯为被告核心业务,被告财务实力强大,有能力进行交叉补贴;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561号《公证书》,证明腾讯利用强大财务实力,就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产品,通过向用户直接赠送Q币、加速提高等级等各种形式进行交叉补贴。
8.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60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试图封杀广告厂商蓝港在线,对下游厂商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经公证的优视网站关于腾讯签订排他性协议的声明,证明腾讯对交易者具有控制力;经公证的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检索结果,表明被告拥有大量专利,其技术实力强劲。
9.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521号、25084号、25527号《公证书》、经公证的被告《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被告致用户的第二封信、新浪网站的载文,证明被告限制其用户与原告进行交易,损害市场竞争;经公证的来源于腾讯公司网站的被告总裁马化腾的讲话,证明被告认可被告具有较高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是限制原告进入即时通讯市场。
10.经公证的网络报道、网络用户发帖及在腾讯网站下载QQ软件的全过程,证明被告将QQ医生、QQ软件管家等与即时通讯软件进行捆绑搭售,损害竞争。
11.原告对其损失的列表陈述,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825,845,167.40元人民币的损失。
12.经公证的被告公司客户服务录音、网络用户对腾讯限制交易的批评言论、腾讯延长会员服务记录,证明市场竞争秩序因被告限制竞争行为遭受严重损害。
1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发票,证明为遏制被告侵权行为,原告支付了合理的律师费。
14.RBB经济咨询公司关于本案行为的经济分析报告、经公证的易观智库网站报道、腾讯网站报道,证明即时通讯构成相关市场,腾讯在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其涉嫌滥用该支配地位。
15.经公证的在被告网站下载即时通讯软件的记载,证明被告所提及的即时通讯软件大多数已经计入市场份额。
16.经公证的腾讯网站登载的腾讯QQ说明,证明被告未将具有聊天功能的腾讯QQ邮箱视为即时通讯业务,即便将邮箱聊天纳入本案相关市场考察,腾讯的份额也远远超过网易,对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会产生影响。
17.经公证的新浪网站报道,证明新浪在其微博中推出即时通讯功能的时间点远远迟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不影响被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8.经公证的腾讯网站报道,证明腾讯微博具有聊天功能。即便将网页微博聊天功能计入相关市场,由于腾讯微博的用户量巨大,不会影响腾讯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19.经公证的网站发布的腾讯2011年年报预报,证明腾讯的微博占有率领先,腾讯独有的跨平台整合能力,增加了用户粘性,体现其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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