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20)
原告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被告认为就原告所主张的即时通讯服务市场而言,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本院认为,首先即时通讯服务的经营者及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经营者和用户均无国界,本案证据显示境外经营者可向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服务,被告也同时向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服务。有一定数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分布在世界各国的中文用户在使用被告提供的即时通讯产品服务;同时也有分布在各国的外文用户在使用被告提供的外文版本的即时通讯服务。其次,用户的语言偏好和产品使用习惯不能作为划分地域市场的唯一依据。如前所述经营者通常都会提供多个语言版本的即时通讯软件来满足不同语言需求的使用者。中国大陆用户经常会选择境外经营者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例如 MSN、ICQ、雅虎通、Skype等),用户语言偏好不会导致国外即时通讯服务的经营者无法与中国大陆经营者进行竞争。在产品使用习惯上,艾瑞咨询报告认为TOM-Skype提供了全球搜索目录,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查询条件查询认识的或者不认识的朋友,并且可以马上开始进行畅通无阻的语音聊天。在微软公司/Skype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由于全球范围内的用户在接受即时通讯服务方面的习惯是相同的,故不会导致用户因使用习惯差异带来经营者产品和服务的地域局限。第三,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参与者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获得即时通讯服务时,并无额外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其他成本。目前也尚未出现法律或技术上的标准来限制这些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提供和使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二、关于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问题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即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第十九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即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50%时,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允许经营者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
如前所述,原告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过于狭窄,原告依据其所主张的相关商品和地域市场来计算被告的市场份额,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告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和地位。尤其是原告最主要的证据艾瑞咨询报告统计的产品范围,与本院认定的相关商品的范围有差异:(1)艾瑞咨询对于即时通讯软件的监测只针对个人电脑端产品,并未包含手机端和平板电脑端产品即移动即时通讯软件;(2)将即时通讯产品作为核心产品一部分的微博和SNS社交网站产品未计入相关市场商品集合;同时原告本身认为应当属于即时通讯相关市场范围的微博和SNS社交网站以网页形式提供的即时通讯产品也未列入;(3)艾瑞咨询和CNNIC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和世界范围内其他使用QQ产品的国家,等等。因此,艾瑞咨询监测的腾讯在2010年中国即时通讯整体市场的份额中占到76.2%,并不能真实反映腾讯QQ在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中的份额。综上,原告以并不具备真实基础的市场份额来推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退一步说,即使在原告所主张的最窄的相关市场即中国大陆地区的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市场上,亦不能仅凭被告在该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50%而认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如下:
(一)被告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首先,被告不具备控制商品价格的能力。如前所述几乎所有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都是免费向用户提供的,用户不愿意为即时通讯软件的基础服务支付任何费用,被告的市场领先地位不能使其拥有超越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定价权。至于原告的专家辅助人所称的免费即时通讯产品的假定垄断者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非暂时性的小幅度提高产品的隐含价格而获取利润的问题,本院将在后面市场竞争状况部分再予以论述。其次,被告不具备控制商品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互联网上的即时通讯软件种类众多,用户选择余地较大。根据CNNIC调查,半年内用户使用超过两款以上的即时通讯软件的比例高达63.4%,另8.7%的即时通信用户在半年内更换过聊天工具,且更换用户多集中在新兴即时通讯工具。即时通讯产品的替代性高,一旦一款即时通讯软件出现问题,用户马上就可以用另一款即时通讯软件替代,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敢于轻易拒绝向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或改变交易条件。第三,从其他经营者对被告的依赖程度来看,交易相对方可以轻易地选择与其它企业进行交易,对被告的依赖性较弱。原告举证的蓝港在线、优视UC与被告的商业纠纷,均是两企业单方的声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对交易相对方具有很强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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