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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23)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800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学军

审 判 员 邓燕辉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胤岩

何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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