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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7)

5.对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2)深盐证字第1066号《公证书》,原告认为相关市场份额已经计算过;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其质量下降且拒绝互联互通,本应导致其用户减少,但并没有发生用户减少的情况,证明用户网络效应的存在和即时通讯市场具有较高门槛。

6.对于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2)深证字第14604号《公证书》,原告认为QQ没有对全部用户收费但对会员收费,并提供增值和广告服务,取得较大发展。

7.对于深圳公证处(2012)深证字第20676号《公证书》,原告认为Facebook无法在中国开展业务,腾讯支配地位未受影响。

8.对于深圳公证处(2012)深证字第24362号《公证书》,原告认为微博与即时通讯不属于同一市场;且腾讯的微博市场份额也很高,不可能威胁其支配地位;无论在2010年底还是现在,移动手机都不能替代PC。

9.对于经公证的网易网站信息和网易邮箱中的聊天功能,原告认为不构成相关市场的一部分,不会影响腾讯即时通讯市场支配地位:(1)邮箱聊天仅为邮件系统的“实验性”附属功能,处于实验阶段,功能不成熟,用户数量小,不构成相关产品的替代品,不会对相关市场份额产生影响。网易在描述邮箱功能时,完全没有提及邮箱聊天的功能。开通邮箱聊天功能需要至“实验室”开通,表明该功能不属于成熟的可大规模使用的服务。(2)邮箱聊天仅有简单文字聊天功能,没有集成音频、视频聊天,没有集成的客户端平台,用户无法将其视为集成功能的即时通讯的替代品,不构成相关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3)腾讯的QQ邮箱也有即时聊天服务,即便将其归入相关市场,腾讯邮箱的用户数量10倍于网易邮箱的数量,其对即时通讯份额的影响微乎其微。

10.对于经公证的新浪网站发布的2010年度财报,原告认为:(1)被告没有证明新浪微博中包含的即时通讯功能在2010年11月份已经推出,现有证据表明新浪微博在2011年10月份左右推出此功能,故不应在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中讨论。(2)新浪微博中能够完整实现即时通讯功能的微博客户端份额已经计算在内;网页微博中没有音频聊天、视频聊天功能,不属于相关市场;即使将网页微博的即时通讯计算在内,腾讯自己的微博中也有文字聊天功能,由于腾讯微博的市场份额第一,新浪微博不会影响其市场份额及其支配地位。

11.对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2)深盐证字第1433号《公证书》,原告认为不同的统计途径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市场份额可能由收入、用户、使用时间考察。但是对于腾讯而言,无论用何种方式和由谁计算,其份额都是具有统治性的,远远高于50%。

12.对于经公证的中国移动官方网站公布的2007至2010年度业绩报告,原告认为飞信的用户基数较小,增长率不能说明飞信用户增加多;且飞信增长速度明显放慢,腾讯在比飞信用户多10倍的基础之上仍能快速发展。

13.对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2)深盐证字第1431号《公证书》,原告认为文章并非知识产权或者反垄断法专业人士撰写,并无法院判例认为“外挂”侵犯著作权。用户对腾讯软件有修改权,在用户知情、愿意情况之下原告协助其修改为合法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奇虎公司系360安全卫士软件V1.4版本、7.1.0.1010版本、6.1.5.1009版本的著作权人及运营人。被告一为QQ软件著作权人,被告二为QQ软件实际控制人,两被告共同运营QQ即时通讯软件。

二、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原告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集成了文字、音频及视频等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及其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的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依据是:

1.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文招股说明书记载:作为一项增值通信服务,即时通信为用户提供独有的功能,与SMS、电子邮件和电话相比,即时通信服务具有以下功能:跨平台和跨终端设备的沟通;能够侦测并及时发布用户的在线状态;能够获取用户资料及保存好友名单;能够进行密切而隐秘的沟通。

2.RBB经济咨询公司所作的《关于奇虎360与腾讯反垄断纠纷的经济分析报告》记载:(1)短信服务和电话服务为收费的服务,和即时通讯相比,它们推广渠道不同,而且共同属性有限。电子邮件虽然通常免费,但是不具备即时交流的特性,而且主要以文字通讯为主。初步分析,这三种通讯产品和即时通讯产品的区别很大,需求替代性可能偏低,消费者极有可能不把电话、电子邮件或短信视为满足他们即时通讯需求的替代品。虽然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的存在可能对假定的即时通讯服务垄断者构成微弱的竞争,但是该竞争不可能从实质上限制该假定垄断者的行为,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与即时通讯产品并不处于相同的相关市场中。(2)根据整个时间段的每周有效使用时间数据,即时通讯软件和社交网络软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2009年至2011年每周即时通讯软件有效使用时间和每周社交网络软件有效使用时间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98,接近于零。根据2009年至2011年每月有效使用时间所测算的相关系数也很低,为-0.0248。这项分析表明社交网络软件在中国被使用的方式不同于即时通讯软件,因此可能不是一个有效的替代品。(3)虽然没有关于微博产品的数据,但是报告制作者注意到欧盟竞争法委员会在微软/Skype定案中,没有考虑社交网络或微博是否构成即时通讯产品的替代品。相反,欧盟将其资源集中于考虑即时通讯和语音及视频通讯是否存在于一个相关市场中,以及即时通讯产品是否可能在未来与其它在线沟通方式衔接。基于产品特征的区别,使用上缺乏相关性,以及欧盟在Skype/Microsoft合并一案中的可借鉴结论,报告制作者认为:消费者不大可能把社交网络和微博看作即时通讯服务的替代品。因此,社交网络和微博对于即时通讯产品垄断者的行为约束有限,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报告制作者还注意到社交网络以及微博产品的提供者可能会单独提供即时通讯产品或者将其作为核心产品的一部分。其将此类的即时通讯与社交网络产品或者微博产品区别对待,并将前者包含在文字、音频、视频的即时通讯产品范畴。报告制作者做出此分析所依据的艾瑞报告,也将此类产品中的即时通讯产品(例如人人桌面,微博桌面,新浪微博,新浪UC)统计在即时通讯产品范围之内。(4)文字、音频及视频即时通讯的唯一区别在于通讯媒介。这三种即时通讯方式有一些共同特征,并且往往可通过一个单一的集成前段来供给。报告者相信缺少任何一种功能的产品很难被多数的消费者视为好的替代品。因此三种即时通讯产品很有可能构成一个单独的、重叠的相关市场。即便三种即时通讯功能分开对待,由于替代的非对称性,消费者只会用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替代单一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而非相反,故后者也仅可能成为综合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之外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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