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终字第164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机构代码14573679-5。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上诉人季某某、薛某某因诉平阳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某某人民法院(2011)温平行初字第4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07年9月21日,原平某某规划建设局向平某某国土资源局出具平规建函[2007]93号《关某某阳某解放北路A7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函》,确定A7地块的红线范围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等内容。2008年8月29日,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园某某)与平某某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A7地块中3010平方某某有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9月19日,富园某某于A7地块建设锦鸿富某商住楼的项目获得平某某发展和改革局核准。2008年10月2日,平某某国土资源局颁发平国用(2008)第01-8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富园某某对解放北路A7地块301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12月19日,原平某某规划建设局在建筑项目现场公示联合评审后的总平面图,公示期为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9日。2009年4月3日,原平某某规划建设局对富园某某提供的项目建筑设计方案作出批复。2009年4月17日,原平某某规划建设局颁发(2009)浙规证03601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富园某某于平某某昆阳某解放北路A7地块开发建设的锦鸿富某商住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后续审批手续。季某某、薛某某以该行政许可行为已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建筑通风采光权,致使其房屋贬值为由,请求撤销该行政许可行为。另查明,2011年12月13日,中共平某某委、平某某人民政府发文组建平阳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平某某规划建设局和平某某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局不再保留。
原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甲〈中华某某共和国某某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对被许可用地的地理位置、空间布局及用地性质的确定,不直接产生用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故不会侵害季某某、薛某某所主张的原化粪池用地使用权;其次,季某某、薛某某的房屋坐落于涉案待建建筑的东南方向,主采光通风点不受遮挡,故其主张的通风采光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予支持;季某某、薛某某主张的待建建筑有可能使其房屋贬值的意见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由于乙无、薛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原告主体资格不具备。据此裁定:驳回季某某、薛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季某某、薛某某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甲﹤中华某某共和国某某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某某或者公平某争权的,公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规划许可侵犯了上诉人的公平某争权、知情权、申某某、相某某、人身权、经济权,原审裁定以上诉人与被诉规划许可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被诉规划许可与其他后续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他后续行政行为的作出将影响到上诉人共用化粪池的使用。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合法原则。请求发回重审或裁定上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平阳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辩称:1、季某某、薛某某所处的81幢房屋是否纳入拆迁改造范围与被诉规划许可的合法性无关。2、在被上诉人作出被诉规划许可之前,富园某某已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涉案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故被诉许可行为不会侵犯季某某、薛某某的土地使用权。3、化粪池纳入用地范围之后,81幢房屋住户的排污已经接入政府排污管,没有侵犯季某某、薛某某等住户的排污、排水权某。4、如季某某、薛某某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在拆迁改造安置中侵害其相关权某或存在其他违法之处,应另案起诉。5、被诉规划许可仅对被许甲设用地的地理位置、空间布局及用地性质的确定,不直接产生用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不可能侵犯季某某、薛某某所主张的原化粪池用地的使用权。而且,季某某、薛某某的房屋座落在待建房屋的东南方,其日照、主采光点、通风点不受遮挡,其享有的相某某不受影响。综上,季某某、薛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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