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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84号(3)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历史成因。被上诉人瓯海区××依据原白水粮站的征地事实并结合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将讼争土地确定为国有并将土地使用权某某给原白水粮站,并无不当,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城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来 敏
审 判 员 张 存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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