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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95号(2)
    综上,本院认为,鹿城××××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原判驳回陈某要求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晓军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项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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