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浙温行终字第195号(2)
综上,本院认为,鹿城××××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原判驳回陈某要求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晓军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项岳云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