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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214号(3)
    综上,本院认为,瓯海区××作出的被诉登记行为事实不清、权某依据不足,原判予以撤销正确。上诉人林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曾晓军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项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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