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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234号(4)
    一、撤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2)温永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戴甲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旭东
    审 判 员  来 敏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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