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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3号(3)
    综上,本院认为,原乐清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被诉登记行为事实不清、权某依据不足,原判予以撤销正确。上诉人柯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柯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晓军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项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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