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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6号(2)
    上诉人赵某某诉称:1.本案行为发生在文成县,被上诉人交警××大队依法不具有管辖权。2.本案系协警现场拍照取证,应适用《程序规定》现场处理程序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原判认定协警现场采集的违停信息属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并适用非现场处理程序予以处罚,系认定事实错误,处罚程序违法。3.本案采集证据的协警受聘于文成县交警大队,违反协警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聘请的规定,且协警无执法权,其采集的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被诉处罚行为作出的处罚依据是文成县交警大队发布的通告,该通告规定机动车路边不准停车,与《道交安乙》有关“机动车可临时或路边停车”规定相抵触。且涉案路段泊车位由被上诉人单方施划,未经公众听证,未向相关部门备案,处罚依据不合法。5.被上诉人收缴罚款时未出具罚没票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6.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裁判方式不合法,应判决维持或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及被诉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交警××大队辩称:1.上诉人违停行为虽发生在文成县,但本案系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适用非现场处理程序予以处罚,依法可由涉案车辆登记地管辖,被告执法主体适格。2.涉案车辆在泊车位外停车,且驾驶员已离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临时停车范畴。上诉人对其违停行为亦予签字确认,被诉行为认定事实正确。3.我国某路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收缴行为非被上诉人实施,是否合法与本案不具关联。4.通告是文成县道路某某管乙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当地道路通行能力等实际情况作出,处罚依据合法。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执法主体是否适格、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上诉人有道路违法行为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程序是否违法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综合各方意见,本院认为:1.涉案车辆登记地为温州市,上诉人车辆停放行为被发现时驾驶员已离车,被诉处罚行为作出前被上诉人已口头告知上诉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上诉人赵某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中华某某共和国某交安乙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文成县道路某某安全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根据道路某某需求,在所辖区域道路上施划机动车泊车位,并通告公众予以遵守,符合法律规定。《道交安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中华某某共和国某路某某安乙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涉案车辆在泊车位外停放,且驾驶员已离开车辆,不属法律规定的临时停车情形,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道交安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不按规定停放,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某关某某管乙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上诉人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其本人已不在现场,不能对其当场作出处罚。因对上诉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3.《中华某某共和国某路某某安乙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某关某某管乙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某某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某关某某管乙门处罚。”涉案车辆违法行为地虽在文成县,但车辆登记地在温州市,被上诉人交警××大队作为车辆登记地的县级公安某关某某管乙门,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协警拍照取证不属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为由主张应适用现场程序规定予以处罚,进而否定被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口头告知上诉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后,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交付上诉人,符合法定程序。原判判决认定被诉处罚行为作出前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上诉人主张本案证据由协警单独取证完成,没有证据证实,且与其签字确认的车辆交通违法详细信息上载明的“采集民警周光锋”内容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收缴罚款时未出具罚没票据,涉及处罚的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问题,不影响被诉处罚决定合法性。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原判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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