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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19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旭东
审 判 员 来 敏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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