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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24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浙温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游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叶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游乙。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游丙。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游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游戊。
    上列七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乙。
    上列七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经济合作社,住浙江省××××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原审被告瑞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应某某。
    上诉人游甲等七人因瑞安市××××经济合作社(下称莘××××合作社)诉瑞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瑞安××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某某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游丙及七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莘××××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夏某某、林某某、原审被告瑞安市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87年2月8日,莘民玻璃纤维厂因需新建厂房,与原告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书》一份,莘民玻璃纤维厂使用和平村水田1320平某某(1.98亩)。同年3月19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土地征用协议书》,原告同意给予莘民玻璃纤维厂水田1400平某某,合计2.1亩,另外租给莘民玻璃纤维厂水田5.18亩。同年6月4日,瑞安市人民政府下发瑞政[1987]7号通知,批准莘民玻璃纤维厂使用和平村水田1320平某某(1.98亩),东与莘云工艺家具厂相邻,南临新城公路(现万松某某),西与瑞安市减速机厂相邻,北水田(未达莘云工艺家具厂北首用地界线)。1987年11月30日,莘民玻璃纤维厂与第三人游甲等七人达成《厂房变卖协议书》,约定莘民玻璃纤维厂将厂房及设备转让给第三人游甲等七人,其中厂房有西首坐西朝东平屋五间,东首坐东朝西楼房三间,坐北朝南楼房四间,发电车间平屋四间,厕所一间。1993年8月24日,游甲等七人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所有权某某,房屋状况栏中填写内容为:1987年购置7间二层楼房;1987年自建平房6间;1989年购置平房13间;房屋用途为住宅。同时,游甲等七人提交了自己出具的关于6间平房系其于1987年建造的《房屋产权的具结书》、《厂房变卖协议书》、四面墙界表、瑞安市莘塍镇里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996年3月7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将上述涉案房屋某某给第三人游甲等七人所有,并向第三人游甲等七人核发瑞房权字第1006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瑞字第6110-6115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嗣后,第三人游甲等七人对部分涉案房屋进行修建。2002年3月12日,将涉案四幢房屋向原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四份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2002年4月22日,原瑞安市房产管理局做出被诉房屋某某行为,其中第一幢面积为277.06㎡、第二幢474.97㎡、第三幢285.78㎡、第四幢355.62㎡。2011年12月5日,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初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瑞安市人民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温某某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确认瑞安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3月7日将涉案房屋确权某某给第三人游甲等七人所有,并核发瑞房权字第1006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瑞字第6110-6115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瑞安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游甲等七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浙温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莘民玻璃纤维厂取得批准使用的1320平某某(1.98亩)土地的北首,东与瑞安市进口汽车仪表厂、亚奔汽车配件厂相离邻,瑞安市进口汽车仪表厂东与原莘云工艺家具厂相邻。
    原判认为,原瑞安市房产管理局对第三人游甲等七人提出四份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审核同意确权的总面积为1393.43平某某,而被诉房屋某某的所有权面积为1432.81平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诉房屋某某行为的前手房屋某某行为已经被生效的判决确认违法,被诉房屋某某行为应予以撤销。被告辨称原征用土地坐落与租用土地坐落位置并没有严格的区分界限,恰恰表明被诉房屋某某行为事实不清,被告答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判决:撤销被告瑞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瑞安市房产管理局)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瑞房权证莘塍镇字第13668号房屋所有权某某行为;瑞房权证莘塍镇字第13668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保持证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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