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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25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旅游鞋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来 敏
审 判 员 张苗苗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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