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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27号(4)
一、撤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董乙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旭东
审 判 员 来 敏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恒
总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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